半岛登陆:无锡业主 79 万实木定制疑材质造假 维权诉讼历经三审未获支持引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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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无锡业主朱维娜的高端实木定制装修维权事件持续引发社会关注。其花费 79 万元定制的樱桃木 + 纯铜配件实木装修,经专业机构鉴定,被证实多处材质与合同约定不符。朱维娜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退一赔三的诉求,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均未获支持。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涉事的无锡市锡山区云林美墅家建材经营部已于 2024 年 11 月完成注销,这也为朱维娜的维权之路增添了更多阻碍。案件审理中浮现的核心证据缺失、司法鉴别判定程序存疑、未完工项目被出具完工鉴定报告等问题,不仅让其维权之路步履维艰,更引发公众对家装消费维权司法保障、司法裁判尺度统一的深度探讨。
2020 年 3 月,朱维娜与无锡市锡山区云林美墅家建材经营部(经营者王明,下称 “美墅家经营部”,该经营部已于 2024 年 11 月注销)签订《实木整体定制合同书》,约定为其惠山区银河湾紫苑的房屋,打造樱桃木主材、纯铜配件的高端实木定制装修,朱维娜后续累计足额支付装修款 79 万元。
然而施工完成后,房屋装修不仅出现多处肉眼可见的质量上的问题,经专业机构权威鉴定,多项核心材质还与合同约定存在根本性差异。南京公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书明确显示,全屋多数拉手的铜含量仅 58%-59%,远未达到纯铜的国家标准;全屋大部分线条、地下室酒柜门板及旋转酒架等核心部位,均被桤木及颗粒板替代,并非合同约定的樱桃木和实木。
此外,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的鉴定还指出,装修存在护墙板开裂、门缝过大、安装不垂直等多项质量瑕疵,经专业评估,针对这样一些问题的修复费用高达 124923 元。基于上述鉴别判定的结果,朱维娜认为商家行为已构成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同时要求商家拆除不合格装修、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这场有明确鉴定报告佐证的维权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却接连浮现多项程序问题,司法鉴定流程、法院证据保管等环节的操作,让朱维娜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产生了合理质疑。
朱维娜当庭提交并经法院正式签收的 98 张原始设计图纸,均盖有被告公章且经双方签字确认,是确认装修定制标准、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定案证据。但在后续的阅卷过程中,该批核心图纸却凭空缺失,截至目前,当事人仍未收到法院针对该情况的任何合理解释,直接引发案件关键事实的认定失去了最核心的书证依据。
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所使用的 210 张鉴定图纸,从未经过双方质证,案卷中还出现 376 张来源无法核实的图纸,鉴定所依据图纸的真实性、合法性均难以确认。更需要我们来关注的是,鉴定机构在法官组建的沟通群中,要求被告单方面提交材料作为鉴定的唯一依据,该行为与鉴定中立性原则相悖,而法官并未对该行为作出任何纠正。
同时,朱维娜针对鉴定异议补充提交的相关图纸,法院既未组织双方质证,也未转交至鉴定机构,直接引发 16 项质量上的问题因被要求补充图纸而无法作出鉴定评价。
朱维娜在鉴定申请中,明确要求鉴定现场木材是否为 “南美樱桃木”,但鉴定机构最终仅出具了 “是否是樱桃木” 的模糊意见,对关乎商家行为性质认定的 “南美” 产地及具体品类,未作出任何明确鉴定,这一结果也让当事人对鉴定的针对性产生质疑。
案件中存在部分装修项目实际并未完工的客观事实,但司法鉴定机构却未依据该事实,出具了涉案装修项目已完工的鉴定报告。该检验判定的结论成为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而法官对该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鉴定报告予以采信的行为,也进一步引发了当事人的质疑。
尽管案件审理中存在诸多程序疑点,且有明确鉴定报告证实装修材质与合同约定不符,但朱维娜的合诉求,仍未得到各级法院的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存在争议的鉴定报告,仅判令被告返还装修款及修复款合计 216554 元、支付违约金 103946 元,驳回了朱维娜退一赔三及恢复房屋原状的诉求;二审法院虽认可本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却以 “商家对材质存在误解的可能性较大,无法认定主观故意” 为由,未认定商家构成欺诈,最终维持一审判决;江苏省高院在再审审查中,认为一、二审法院未遗漏诉讼请求,鉴别判定程序无明显违法,且装修问题可通过修复弥补,裁定驳回朱维娜的再审申请。
这一结果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身公布的消费维权普法案例形成了鲜明反差。无锡中院曾将辖区内多起全屋定制调包案作为 3・15 重点普法案例,其中商家因品牌调包、材质不符被依法认定为欺诈,法院均判决支持消费者退一赔三的诉求,并明确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强调对家装定制领域欺诈行为的严厉惩戒。
同样是无锡辖区内的全屋定制合同纠纷,同样存在商家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材质的情形,朱维娜的案件却被认定为 “仅构成违约,不构成欺诈”。对此朱维娜表示难以接受,其提出,无锡中院曾将全屋定制欺诈退一赔三作为普法案例向社会公开推广,而自己的案件有确凿鉴定报告证实材质不符,还存在商家以次充好、更换图纸等行为,却未得到相同裁判结果,希望相关司法机关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针对一、二审判决及再审审查的不当裁定,朱维娜在再审申请中,明白准确地提出六大核心异议,直指案件审理中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操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 判决遗漏且超出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虽确认合同解除,却未在判决项中明确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构成遗漏诉讼请求;朱维娜始终主张 “退货退款、恢复原状”,法院未作任何释明即擅自判决支付 “修复款”,超出原告诉求范围。
2. 司法鉴别判定程序存在很明显瑕疵:鉴定依据的图纸、报价单均未经过双方质证,大量关键材料由被告单方提交鉴定机构,法院扣押原告补充提交的图纸未转交,且核心的 98 张双方签字图纸缺失,鉴定报告的合法依据存疑。
3. 基本事实认定缺乏充分证据:法院对鉴定机构提及的 19 项质量上的问题刻意回避、未作认定,导致修复费用计算严重不全;已完工装修造价错误将不合格项目、现场不存在的工程量计入,金额认定存在很明显偏差;纯铜拉手差价未予扣除,反而要求原告补差价,与案件客观事实相悖。
4. 未认定商家欺诈引发事实争议:商家作为专业建材经营机构,存在材质以次充好、单方更换下单图、报价单虚增金额、单方改图纸降级材料再增项收费等行为,原告认为其主观故意明显,已导致自己陷入错误认知作出消费意思表示,全部符合欺诈法定构成要件,法院未予认定的结果难以让人信服。
5. 法律适用存在很明显争议:原告认为商家存在明确欺诈行为,依法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且装修核心材质与合同完全不符,存在根本性质量上的问题,无法通过修复解决,法院应支持 “恢复原状” 诉求,而非仅采取修复的补救措施。
6. 鉴定费分担方式缺乏合理性:四份鉴定报告均为申请人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专业依据,根据过错责任原则,鉴定费应由存在违约行为的商家全部承担,一审判决由无过错的原告承担部分鉴定费,让当事人认为该判定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
除司法诉讼遭遇阻碍外,朱维娜的其他维权渠道也暂未取得实质性进展。而涉事美墅家经营部 2024 年 11 月的注销,更让其维权行动更加艰难。其就案件审理中出现的证据缺失、司法鉴别判定程序存疑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 “非管辖范围” 为由未予立案;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截止至发稿相关程序尚未启动;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有关问题,暂未收到公开回复。多种合渠道推进遇阻,案件相关争议仍待厘清。
本案早已超出普通装修纠纷的范畴,涉事经营部 2024 年 11 月注销的事实,更凸显出家装消费维权中消费者面临的实际困境,案件背后折射出的证据保管、司法鉴别判定程序、裁判尺度等方面的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深度思考。家装消费是百姓的重大民生支出,房屋装修更是关乎居住品质与生命财产安全,司法程序本应是消费的人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本案中浮现的证据缺失、司法鉴别判定程序存疑、同类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让我们消费者对家装维权领域的司法保障效果产生了质疑,也推动公众对家装消费维权的司法保障展开深入探讨。
无锡中院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 规定的普法推广主体,其公布的典型案例本应成为辖区内各级法院裁判的重要参考与遵循,而同类案件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也让公众对普法案例与实际裁判的尺度统一性产生了质疑。
多位民商事法律实务的人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适用核心,在于商家是不是真的存在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 的欺诈行为。若家装定制领域商家被认定未按约定提供材质、以次充好,且主观故意成立,则全部符合欺诈的法定构成要件,法院理应依法支持消费者的退一赔三诉求,这既是消法立法精神的根本体现,也是对家装市场不规范行为的必要惩戒与警示。
截至发稿,朱维娜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要求承办法官对本案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裁判结果与同类案例存在一定的差异等核心问题,进行当面答疑。
广大消费者也共同期待,相关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能够格外的重视本案反映的问题,依法对案件中浮现的证据缺失、司法鉴别判定程序存疑等情况开展全面深入的调查,还原案件客观事实真相,对相关争议作出明确合理解释;同时希望有关部门能正视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差异问题,进一步统一家装维权案件的裁判标准,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真正落地生根,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守护家装消费市场的公平与正义。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党中央始终对冤假错案坚持零容忍,以刀刃向内的勇气健全防范、纠正、追责全链条机制,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 本文内容均来自当事人提供的、公开渠道可查的法院裁判文书、鉴定报告、再审申请书等书面材料,及无锡中院官方发布的公开裁判文书 / 普法案例,相关案件事实有待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法定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
2. 本文仅客观反映当事人的维权遭遇,不代表对案件事实及相关主体作出任何定性评价,最终事实与法律责任以法定部门结论为准;
3. 本文所用相关材料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隐私信息做保护处理,严格遵守平台隐私保护规则。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